据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通知,正式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4年本)》)。
此次修订目录是在2013年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再一次作出修订。
此次修订目录,遵循了以下主要原则:一是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二是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中央部门和地方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管。下放的核准事项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划进行核准,并落实“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要求,建立完善纵横联动协管机制。
《目录(2014年本)》共取消、下放38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5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3项。经测算,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进一步减少40%,连同2013年减少的60%,共将减少约76%。一是将钢铁、有色、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二是将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新建港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扩建一次炼油、铁矿开发、新建乙烯等项目,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飞机制造等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三是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全部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和全部房地产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核准。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外,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