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哪些缴纳途径?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琼残字﹝2010﹞81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统称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中央以及外省、市、区驻琼企业)、自筹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目前,我市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为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7、我市残保金征收时间、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琼残字﹝2010﹞81号),我市残保金的征收时间、程序为:
(一)1至3月,上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也可在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网(www.hidpf.org.cn)下载文件、表格,并按要求认真填写表格。
(二)4至6月,用人单位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手册》到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审核,并确定缴费单位及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送达地方税务部门据以代收。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审核资料并确保所报送审核资料的真实、有效。对逾期未报或虚报审核材料的用人单位将按《海南省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处理。
(三)7至9月份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征收期。在征收期内,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地税系统向缴费单位发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缴费单位按应缴数额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需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缴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性资金专户。
8、用人单位招录残疾人后,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需要哪些资料?
答: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须携带的资料有:
(一)残疾人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二)残疾人职工领取工资清单原件和复印件;(三)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四)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五)用人单位上年度1、6、12月份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9、海南省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答:对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不缴或不足额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数额。
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编办、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社厅、海南省国资委、海南省残联《关于促进全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琼残字[2013]88号)规定:“各市县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