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名称 人口
小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中等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特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超大城市 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点重要调整
与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相比,新标准有4点重要调整:
一是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
二是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
三是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
四是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