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3日讯(记者光明)我省近日出台“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下称《考核办法》),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纳入各市县政府政绩考核及其行政首长工作实绩考核范围。经省政府批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审批其下一年度新增相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考核办法》,明确要求各市县要将总量减排指标和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总量减排政策和措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统计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国家和省责任书要求的减排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其他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纳入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绩考核及其行政首长工作实绩考核范围。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优先加大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由省政府对其行政首长实施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和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由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督查;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经省政府批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审批其下一年度新增相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该地区及其相关个人当年度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评优(奖)的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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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4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