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4日讯(记者林菲 通讯员吕莹玉)商铺租户既违反门前“三包”规定,又占道经营,合约期满租户竟然赖着不走。
2012年1月4日,海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以月租金300元将其位于海甸三东路的一铺面租赁给蒋某某,租赁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租用过程中,蒋某某不服从统一管理和多次劝告,违反门前“三包”规定,且占道经营,屡遭投诉。2013年1月4日,联合社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向蒋某某发出书面通知,表明不再租赁给其,限对方于2013年1月30日前退出铺面。可是蒋某某在收到通知后仍未清退铺面。2014年3月6日,联合社诉至美兰法院要求蒋某某返还占用的铺面房屋,并支付占用铺面期间的占用费。
联合社的诉请得到美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