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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11月27日,浙江温岭法院对“1·14”火灾责任人重大责任事故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剑锋、股东林真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5年。这起火灾导致16人死亡多人受伤。
7月24日,温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两人当庭自愿认罪。庭审中,林真剑的自首情节成了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法庭未当庭宣判。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两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6人死亡,多人受伤,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0余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林真剑有主动报案并留在火灾现场组织抢救,归案后又如实供述的行为,应与林剑锋一样认定为自首。因两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决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