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对海南银星实业公司、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登报公告方式送达《阻止出境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附:《阻止出境决定书》)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阻止出境决定书
海口地税一分局阻[2014]003号
海南银星实业公司
鉴于你公司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阻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薜峰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阻止出境决定书
海口地税一分局阻[2014]004号
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阻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亮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