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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博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780715161)
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共计税款109339.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海口市龙华区地方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如逾期不改正,将依法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