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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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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2014年第八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公告追缴(截止欠税日期2014年12月11日)。下列纳税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逾期不缴纳的,将记入纳税不诚信名单,并依法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采取冻结、扣缴存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财产等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欠税户名单    金额单位:元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纳税人名称

  海南凌志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义丰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西原实业有限公司

  海口泓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联众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口诚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鸿昌盛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千里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省医药房地产开发公司

  海南太平洋金钢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海口市信托投资公司

  海口保税区际中药业有限公司

  海口美兰天味乳羊馆

  海口美兰海兴发饭店

  海口美兰鑫鼎晟鱼游天下餐饮加盟店

  海口美兰慕醇葡萄酒会所

  纳税人识别号

  460100620318087

  460100284079362

  460100620321956

  460100754362913

  460100742569327

  460100742571101

  460004742571670

  460100620323564

  460100201254162

  4601001206027GH

  460100201311104

  460100293690585

  460100194605252112A1

  460004196301252622A1

  610112198503310539

  370105196308252131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姓名

  林伟

  张焦伟

  杨高潮

  蔡振寰

  洪光明

  王琼秀

  王文昌

  许明

  叶亚明

  冯潼江

  吴应佑

  张廷玉

  谭友隆

  薛亚英

  孟超

  徐诚伯

  身份证号码

  460004198811231230

  460100196710011272

  510211195604159016

  440524610805095

  460027196109032018

  460021610203442

  460027330702591

  46002919640523301X

  460100580822061

  460022670527051

  460100480801125

  210114600721151

  460100194605252112

  460004196301252622

  610112198503310539

  370105196308252131

  经营(注册)地址

  海口市城西路亚军商厦第一间

  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2502室

  海口市金龙路0号

  海口市秀英大道26号

  海口市海秀路160号金侨大厦第26楼

  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11号运通大厦3楼301房

  海口市龙昆南路金桃园小区A202室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子岭工业园区办公楼93号房

  海口市人民大道12号

  海口市港澳工业区V1小区

  海口市海甸二东路九号

  海口保税区B08号

  海口市新埠岛金水门西边3号

  海口市白龙南路原塔光市场内

  海口市海甸岛五西路32号恒福居2-103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57号阳光花园首层

  欠缴税款金额

  75,065.02

  7,852,748.20

  384,324.46

  1,226,294.79

  6,416,100.00

  1,822,340.94

  359,786.62

  2,104,478.32

  1,108,385.64

  3,026,740.53

  223,563.60

  25,782.36

  347,028.00

  262,249.92

  88,637.50

  76,680.00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口地税一分局限改〔2014〕113号

  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1305005GH)

  你(单位)转让位于琼山市府城镇金花村金竹花园公寓楼A栋等房产未按规定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口地税一分局限改〔2014〕115号

  三亚鹏基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780749695WL)

  你(单位)转让位于海口市海甸三东路泰园别墅B-1-2栋未按规定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口地税一分局限改〔2014〕117号

  四平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124886878WL)

  你(单位)转让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一横路47号昌华公寓5号楼301房未按规定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口地税一分局限改〔2014〕116号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228736014WL)

  你(单位)转让位于海口市海甸三东路泰园别墅B-1-2栋未按规定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南欣安房地产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201269858)

  你(单位)转让海口市椰林路6-1号欣安公寓A幢A单元502房,未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口地税一分局限改〔2014〕280号

  海南兴力房地产开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284009006)

  你(单位)转让位于海口市金贸区文华路9号天龙阁A2栋16层1601房等房产按规定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口地税一分局限改〔2014〕118号

  杨氏(美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460100805071842WL)

  你(单位)转让位于琼山区狮子岭工业开发区内A2别墅未按规定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口地税一分局限改〔2014〕114号

  更正通知书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更正通知书

  海南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60100760351153):

  我局于2014年12月1日在《海口晚报》公告你公司金典雅苑项目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合计259,954.26元。现更正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公司金典雅苑项目,应补缴营业税2,500,194.32元、城建税175,013.6元、教育费附加75,005.83元,合计2,750,213.75元。限2014年12月30日前缴纳,逾期不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纳税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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