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6日讯(记者林菲 通讯员胡坤坤)原东山中学校长陈某云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7000元,海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陈某云获刑十年。
2004年7月,陈某云调任海口市东山中学校长。期间,陈某云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校安工程的建设施工、订购教辅材料和学生校服过程中给予相关承建方、供应商配合和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7000元。
王某是东山中学拆除旧的教学楼、教师宿舍的改造等校安工程的承建方,为了感谢陈某云的支持和帮助,在每次工程竣工后,陈某云都会收到王某送上的钱。
2009年,陈某云利用职务之便,向林某采购教辅材料并通过班主任动员学生订购。2009年至2013年期间,林某交给陈某云好处费共计50000元,陈某云自己从中拿了16000元,其余分配给其他老师或教职员工。
林某福是承接海口市东山中学学生校服制作的中标单位,由于东山中学学生订购校服以自愿为主,陈某云就安排老师动员学生订购。2010年至2013年期间,林某福送给陈某云共计45000元,陈某云均当场收下。
原判决认为,陈某云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陈某云不服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他上诉提出收受的教辅材料供应商林某好处费50000元中的34000元分给了其他老师或教职员工,此34000元不应认定为自己的受贿款。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云将其收受的5万元中的34000元分给其他老师或教职工,是其对所收受钱款的处置,不影响对其受贿数额的认定。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