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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16日讯(记者林菲 通讯员方茜 袁晶)明知对方从洋浦利用客车将不知来历的赃物偷运上海口,刘某荣依然与对方交易,为此他也受到了刑罚。
刘某荣在海口市解放西路从事二手货收购生意。王某系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某天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以700元卖给刘某荣,两人便互留电话号码,并约定以后王某通过洋浦开往海口的班车托运其盗窃得来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刘某荣负责到海口汽车西站取货,收到货后,双方电话谈妥交易价格,刘某荣再通过ATM机转款给王某提供的账号。2014年1月2日至1月16日,刘某荣分七次向王某账户存款共计24400元。刘某荣收到赃物后,均分别予以转卖。2014年5月21日刘某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