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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车险“代位追偿”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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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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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车险“代位追偿”神秘面纱

  我的车被撞了,对方没买保险不想给钱。

  我先赔给你,再向对方追偿。

    赔金

    保险公司

  本报记者 石中华 绘

  车子被撞,对方全责却耍赖;打官司吧,费时费力不值得。碰到这样的事,先别发愁,保险业有项“代位追偿”服务,或许可以帮上你的忙:先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再去找“老赖”要钱。

  然而,这项惠及车主的政策,很多人却不清楚,本报为你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本报记者 宋亮亮

  A

  偶然的发现

  “要不是自己出了一起交通事故,我还不清楚‘代位追偿’是怎么回事。”市民马一翔说。

  11月15日中午,马一翔驾驶自己的大众小汽车从海瑞大桥往椰海大道方向行驶,刚下桥不久,被后方一辆正掉头准备上桥的雪佛兰小轿车撞上,导致他的车右后门以及门楣处撞上一个大凹槽,右后轮胎也被撞坏,所幸没有造成人身损失。后经琼山交警部门认定,雪佛兰车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可是,雪佛兰车主只买了交强险而没有买商业保险,一直没有履行赔付义务。

  马一翔曾攻读法律,并在保险行业任职多年,事发后,他一直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希望早点获赔。他查询发现,保险行业有一种名为“代位追偿”的制度,说的是当第三方对投保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内先行赔付给投保人,再代位行使投保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通俗地说,如果车主遇到不肯赔偿的“老赖”,可以先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把钱赔给车主,再去向“老赖”追偿。

  当他就“代位追偿”的具体事宜向多位律师咨询时,却被答复“不太清楚”,很多车主朋友也都表示没听说过。直到近日他去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咨询,才明白详情,目前他的“代位追偿”申请已被保险公司受理。

  马一翔表示,对于无责车主来说,“代位追偿”省心又省事,却不为众人所知,他希望通过自身的经历,提醒车主们用来维权。

  B

  低调的执行

  “代位追偿”,是保险行业近年来逐渐兴起的新制度。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代位追偿”作出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该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显得很“低调”。连日来,记者先后拨打平安、太平洋、大地等多家保险公司客服热线咨询,几家保险公司均称会向车主提供“代位追偿”服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家保险公司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从上述三家保险公司提供给客户的车险合同来看,其中两家保险公司有关于“代位追偿”的条款:“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另外一家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则没有该项内容,对此,该公司海南分公司理赔部表示,海南区域目前还无法提供该项服务,等到将来公司的车险条款修订后,可能会将其纳入。

  “代位追偿”作为一项保障车主权益的政策,对保险公司而言,自然增加了责任和义务,为此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大张旗鼓地宣传。“如果代位追偿做多了,我们的成本会大大增加,影响到公司的效益。”某知名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室负责人说,保险公司赔付无责车主后,再去向全责车主追偿,对方很少配合,保险公司只好选择诉讼途径,又增加了很多成本。另外,不肯赔偿的全责车主,几乎都是没有买保险或者只买了交强险,即便保险公司胜诉,也常常陷入“执行难”的困境。据他透露,该保险公司今年以来共处理了9笔“代位追偿”申请,累计赔付客户39万元,追偿回来的只有2笔共计3.3万元。“如果其余的钱追不回来,损失最终只能由我们公司自己承担了。”

  C

  柔性的约束

  “代位追偿”执行不一,源于政策本身的非强制性。12日上午,记者从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获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仅属于行业自律的范畴,不是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出台各自的车险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属于合法的市场行为。因而,“代位追偿”目前还不是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列入车险条款。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代位追偿”一旦列入车险条款,就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就必须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某知名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室负责人看来,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保险行业发展的方向与趋势。从去年初开始,该公司便在海南区域启动“代位追偿”服务,为数十名无责车主先行支付了巨额赔偿金。但和内地很多省市相比,海南保险行业“代位追偿”的程度总体还比较低,市场标准很不统一。他建议,在目前“代位追偿”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由保监部门牵头,通过明文规定的形式在保险业推行“代位追偿”,促进行业自律和标准统一,增加政策的刚性和执行的力度。

  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李香明律师认为,从“代位追偿”制度出台的本意来说,目的是尽可能降低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因而保险公司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该遵循《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相关要求,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D

  缺位的意识

  低调的执行和柔性的约束,导致车主维权意识的缺位。15日至20日,记者随机采访了来自不同行业的30名车主,结果只有2位从事法律工作的车主表示听说过“代位追偿”,但不了解详情,其余车主则表示没有听说过该项政策,购买车险时也没有听过相关介绍。

  不仅是车主,保险行业的内部员工,很多也不甚了解。12日下午,记者前往某保险公司营业厅咨询“代位追偿”具体事宜,结果多个窗口的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是太清楚,也没有受理过客户的相关申请。

  记者在采访时还发现,车主们还存在一个共性的问题:购买车险时很少看保险合同条款,即使看了也是粗略浏览,因而对于合同内有没有“代位追偿”条款及条款的具体内容,几乎一概不知。较具代表性的原因包括:感觉车险合同里的字体太小,内容太多,阅读起来很费力,懒得仔细去看;合同内专业术语太多,看不明白也不愿意花时间去问;合同都是保险公司制作好的,即使车主想更改也很难;平时大家工作生活都很忙,不愿意为购买车险耗费太多时间。

  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李香明律师表示,车险合同作为合同类型的一种,应该是保险公司和投保车主之间协商一致的产物,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是“格式合同”,车主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很难和保险公司约定予以修改。为此,车主买车险之前认真阅读、审核合同条款,对于日后的维权非常重要。

  ■延伸阅读

  “代位追偿”的含义

  车险“代位追偿”是指当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简言之,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申请所需的条件

  关于申请“代位追偿”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保险公司没有统一的标准,从惯常的做法来看,有三项必备条件:1、属于双方或多方交通事故;2、事故责任明确且申请方属于无责任方(须出具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3、第三方(全责方)未履行赔付义务。

  需要提交的材料

  保险公司提供“代位追偿”服务时,会要求申请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提供相关的材料或者必要的协助,这些程序和材料包括:1、索赔申请书;2、转账支付授权书;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维修发票(包括施救费发票);5、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6、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证;7、追偿索赔申请书;8、权益转让书;9、第三方详细身份信息;10、申请人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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