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2日讯(记者陈敬儒 实习生张晓)近日,省人社厅印发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将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糖尿病等24种特殊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办法》明确,只要参加了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患疾病在该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据悉,对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的称门诊特殊疾病。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参保人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因居住地迁移、病情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的,持已认定的《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参保人如因病情需要当月住院治疗的(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除外),住院期间不能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24种病种:
病种
1 各种恶性肿瘤
2 慢性肾功能衰竭
3 器官移植术后
4 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
5 帕金森氏综合症
6 高血压病
7 糖尿病
8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9 精神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10 结核病
11 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
12 肝硬化
病种
13 系统性红斑狼疮
14 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冠心病)
15 血管介入治疗术后
16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7 重症肌无力
18 强直性脊柱炎
19 肾病综合征
20 硬皮病
21 运动神经元病
2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3 血友病
24 原发性青光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