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5日讯(记者林菲)某外贸公司被陈某以不当得利的方式占用了148832.80美元和121200港币的货款,本来法院已经判了占用人归还本息,但是公司却再次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这几年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变化之间的差额。
某外贸公司已经过多次诉讼讨回被陈某占用的外币货款,但是公司却认为从货款被占用之日至判令对方返还不当得利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汇率存在明显差额,对应的人民币数额不同,造成公司损失应予赔偿,又于2014年诉至龙华法院。公司一审败诉后继续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公司作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美元、港币作为结算手段之一,公司所主张的汇率损失只是会计核算意义上的账面损失,并不构成实际的损失,驳回公司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