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海南凤凰地产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房产证,产权证号:HK311735、HK311734,声明作废。
●陈琼攀于2015年2月2日不慎遗失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460102850527181,声明作废。
●谭厚文不慎遗失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证号:4601000010008010605,证件流水号:460000211540,声明作废。
●海口市第二十五小学不慎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6410000970502,声明作废。
●海口美兰尚尚智汇数码城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一本,证号:琼国税登字460004198412040867号,声明作废。
●张梦东(身份证号:460100196709022732)不慎遗失执业医师资格证,证号:199846130460100670902273,声明作废。
●海口巧悦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机构信用代码,证号:G1046010801497650D,声明作废。
声 明
声 明
潘德雄、邱华、梁海珠、蔡敏、吴升艳、王太球、周姨、廖以锦,我司已于2014年12月18日解除与您们的劳动合同,特此声明。
海南新珠江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海南鳌川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拟向海口市工商局申请注销,请相关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前来办理相关事宜,特此公告。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住建房[2015]107号
补发房屋所有权证公告
海口市龙昆北路32-8号天骋康都商住楼3层B02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张祥珍自称其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39671号房屋所有权证已遗失,现向本局申请补发。若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本局提出,期限届满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并按有关规定补发房屋所有权证。
2015年2月5日
通 知
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在公安局备案。凡未经法人签署的文书公司不负责任,凡分公司或授权人的所有行为未获法人签字认可备案公司不负经济民事责任。
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2月9日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住建房[2015]63号
补发房屋所有权证公告
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美龙小区第六幢3层302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钟凯晨自称其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10905号房屋所有权证已遗失,现向本局申请补发。若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本局提出,期限届满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并按有关规定补发房屋所有权证。
2015年1月21日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海南金华实业公司、
中国兴南(集团)公司、
中仪海南贸易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洪作光诉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海南金华实业公司、第三人中国兴南(集团)公司、中仪海南贸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14)美民一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洪作光购买海口市沿江五路北侧A2商住楼(海口市海甸五西路怡昌花园4幢观海阁)103房的行为有效。二、被告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金华实业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遗失声明
●林明攀不慎遗失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460022197501236819,声明作废。
●李振华不慎遗失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分割证编号:200612473,声明作废。
●李祥青(身份证号:460100197206190050)不慎遗失执业医师资格证,证号:199846110460100720619005,声明作废。
公 告
王小玲,身份证号460100197411231827,你已连续旷工超15天,经我环卫大队公示数日,未见你回单位上班,现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将你定为自动离职处理。
特此公告
海口市龙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2015年2月9日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海南金华实业公司、
中国兴南(集团)公司、
中仪海南贸易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洪作辉诉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海南金华实业公司、第三人中国兴南(集团)公司、中仪海南贸易公
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登记在被告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沿江五路北侧A2商住楼(海口市海甸五西路怡昌花园4幢观海阁)103房办理房屋产权证至原告洪作光名下。三、驳回反诉原告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334元,由被告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金华实业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反诉原告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
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14)美民一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洪作辉购买海口市沿江五路北侧A2商住楼(海口市海甸五西路怡昌花园4幢观海阁)101房的行为有效。二、被告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金华实业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登记在被告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沿江五路北侧A2商住楼(海口市海甸五西路怡昌花园4幢观海阁)101房办理房屋产权证至原告洪作辉名下。三、驳回反诉原告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624元,由被告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金华实业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反诉原告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
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