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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公司拒不按海人社监令字【2014】第11号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以海人社监罚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8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