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盛世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工人投诉你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一案,现已查明,截止2014年10月24日你公司仍拖欠吴火胜等10人工资75550元。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秀人社监理字【2015】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1、全额支付吴火胜、姚正林、姚根林等10人工资合计75550元;2、按应付工资75550元的50%的标准向吴火胜、姚正林、姚根林等10人加付赔偿金合计37775元。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秀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起3个月内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