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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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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父母离婚
不如家教立法

  一题多议

  记者获悉,民革将提交提案“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提案建议修改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设置离婚熟虑期。(据中广网)

  民革的这份提案出发点很好,目的是保护幼小的孩子身心不受伤害。不过,因为缺乏更多现实性考虑,如孩子从小受父母家暴、夫妻婚姻完全破裂等,而让这个提案显得不太接地气。

  孩子是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实际情况是,孩子的问题貌似成了“家务事”,任由家长摆布。目前,家庭存在很多影响孩童健康成长的问题:夫妻关系不和谐,经常“刀戈相向”,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方法适当,或娇生惯养、或“推波助澜”、或“瑕疵不分”,误导了孩子,久而久之,孩子人格扭曲、品行不端,甚至走向违法犯罪之路;赋予期望的爱变成血腥的暴力期求,认为“棍棒出人才”,不择手段,毁了孩子的前程,也毁了家庭的希望。还有一些家庭对孩子不管不问,任凭其信马游缰,或者长期不予关心呵护,孩子要么我行我素、贻害社会,要么身心脆弱、易受侵害。更令人发指的是,夫妻打架,殃及孩子,孩子无辜地成了父母“战争”的“武器”。

  由此可见,一部专门指导、规范家庭教育和引导、约束家长行为的法律,亟需出台,而非简单法定“子女未满10岁不得离婚”。众所周知,我国有关家庭、家长的法律条款常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缺乏可操作性。如果这部专门的法律能够出台,不仅可以将家长行为方式引向法治化轨道,还可以与其它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一道,形成“关心下一代”的强势合力,给和睦家庭一剂良药。用法律约束和规范,明确人父人母的道德和义务———这才是保护孩子的根本。          □王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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