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9日讯(记者林菲 通讯员崔善红)财务经理掌管着整个公司的财务流动,但是翁某却以自己担任财务经理之便挪用公司200余万元用于购买私彩及偿还高利贷。
现年39岁的翁某是海南文昌人,2008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任海南某公司财务经理,全面负责海南某公司财务工作,兼金币货品的订货、收货、销售等职责。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翁某利用自己担任海南某公司财务经理经手、掌控海南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的职务之便,擅自将海南某公司资金共计4111300元分22笔转入自己掌控的李某珍的中国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后用于向张某玲、李某在、罗某雄等人购买私彩及偿还自己所欠的高利贷。翁某为隐瞒挪用资金犯罪行为,每月底结账前便用李某珍账户向公司转账填补挪用的资金。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海南某公司向中国金币上海经销中心、深圳经销中心订购四宗金币货品,共计付款人民币328660元,指定翁某为该四宗金币货品的收货人。翁某利用收货人的职位便利,收取上述货品后低价出售给上海卢工金币市场的个体商人陈某任,所得款项被其用于购买私彩及偿还高利贷等。案发前,翁某使用李某珍账户陆续归还海南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共计3991300.86元,但目前仍欠公司1685449.14元。
2014年1月,翁某以海南某公司的名义与江苏金币个体客商王某敏达成金币销售业务,王某敏按翁某要求分4笔将金币订货款共计1565450元打入翁某掌控的刘某文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后,翁某没有按约定给王某敏发货,也没有向其他金币供应商为王某敏订货,而她却将王某敏支付的货款擅自截留挪作他用或用于填补其挪用海南某公司的资金。
翁某于2014年1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翁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2014109.14元用于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应予惩处,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