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偷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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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和吴燕原本是幸福的一对夫妻,1995年相识后两人在次年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很快又迎来了女儿的诞生。可是,2001年吴燕怀疑丈夫与一名舞女有染,于是双方开始了争吵不休的日子,并多次闹上法院。李峰指责吴燕好逸恶劳,抛夫弃子离家出走。吴燕则辩称丈夫多次为了第三者将自己赶出家门,不顾患上鼻咽癌的自己,并且将夫妻俩的共同财产———一套房产偷偷过户给了丈夫姐姐,恶意转移财产。
2001年6月,吴燕向万宁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几个月后撤诉。2002年,吴燕又向法院起诉李峰犯重婚罪、遗弃罪,吴燕不服原审法院对李峰作出无罪的判决又上诉,仍是维持原判。2003年6月,李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陵水法院一审“判离”,当吴燕上诉后,二审法院又改判了“不准离”……2010年,吴燕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在律师的帮助下历时三年,吴燕和李峰这段折腾了十多年的离婚诉讼终于有了结果,2013年11月5日,龙华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女儿由李峰抚养,吴燕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丈夫企图通过过户转移给姐姐的房产也被法院判给了吴燕。
律师点评: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除特别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女子状告前夫
索女儿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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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张娟带着年仅7岁的女儿来到了市法律援助中心,称前夫拖欠抚养费,申请法律援助。
原来,张娟和前夫林东于2006年结婚,2008年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娟抚养女儿,林东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至女儿满18岁。然而离婚后,林东却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张娟在律师的帮助下于2013年9月将林东诉至法院,她称林东拥有两家汽车修理厂收入稳定,而自己独自承担女儿的生活费,还面临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成本的提高,请求法院判令增加林东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提至1500元。林东承认了自己拖欠抚养费的事实,但是认为每月1500元抚养费过高。2013年12月3日,秀英法院判决林东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酌情将每月抚养费调整至1000元。
律师点评:陈剑称,根据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调整,抚养子女一方可提出增加抚养费。
女员工休产假
公司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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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29岁的陈丽原是海口某公司资料员,2013年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工程项目完成,每月工资是5050元。2014年4月,陈丽因怀孕申请休产假公司批准了,但是公司却只发了陈丽4、5、6月部分工资,7月未发。产假期满后,陈丽回公司上班,公司要求陈丽调岗遭到了拒绝,于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表示,陈丽休了3个月产假后,公司已招了一位新的资料员,欲安排陈丽到新的工作岗位,但陈丽不同意并一直不回公司上班,公司为此将新资料员调到其他岗位,多次联系陈丽,但陈丽都以自己找到新工作为由拒绝回公司,并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陈丽。
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帮助陈丽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向陈丽支付产假期内少发的工资及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4万元。
律师点评:陈剑表示,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