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超员驾驶的险象随处可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淡薄的交通意识令人忧心。这一个又一个因电动自行车超员驾驶发生的事故,再次为电动车自行车驾驶人敲响了警钟。
2014年08月05日09时20分许,当事人吴某玉驾驶海口38XX57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搭载吴某婷和陈某珍,沿五指山路东侧路面第二车行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至五指山酒店前路段处未察明路面过往车辆情况,从第二车行道往左侧由东南向西北方向斜横过路段至第一车行道时,恰遇罗某驾驶琼AF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五指山路东侧第一车行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刹车避让不及,致使小型普通客车正前部位碰撞到海口38XX57号二轮电动自行车的左侧后尾部位,导致吴某玉驾车摔倒在地,造成吴某玉、陈某珍与吴某婷三人受伤,两方车辆受损。
海口公安交警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及视频资料等证实: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吴某玉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超员驾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上,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及过错,与当事人罗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路段上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及过错造成的。
交警解析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当事人吴某玉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超员驾驶,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与《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横过机动车道”之规定,是造成事故主要的原因。
2、当事人罗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道路路段上行驶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综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吴某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罗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陈某珍与吴某婷无责任。
曝光台
不文明交通行为
电动自行车“八不准”内容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您,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
一、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
二、不准逆向行驶。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不准闯红灯。
五、不准搭载人数超过一人。
六、不准接打电话。
七、不准超限载物。
八、不准安装、手持遮阳伞。
违法行为人姓名:陈花丽 车牌号:海口418818
违法行为:搭载人数超过1人 违法时间:2015年7月28日
违法地点:长彤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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