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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银行招待 骗走百万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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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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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借口银行招待 骗走百万烟酒
海口一银行女职员犯诈骗罪被判14年

    法

    以案说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

    案情回顾

    1981年出生的海口女子叶某某原系一名银行员工,可她却在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间,利用银行员工的身份谎称单位招待用烟、酒,先后诈骗多家烟酒行的高档烟酒,后将骗来的烟酒低价出售,所得赃款一部分用于还款,一部分用于个人挥霍,涉案金额高达131万元。

    直到2014年6月,叶某某被受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一场骗局才得以水落石出。叶某某也为她的“疯狂”付出了14年刑期代价。

    1

    以银行名义“采购”烟酒

    经公诉机关审查,叶某某原系某银行海南分行新华支行的员工。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叶某某谎称单位招待需用烟酒的名义,先后多次从海口市美兰区振兴南路鸿运烟酒行拿烟酒,共在该烟酒行拿了软中华47条、新飞天茅台53°24瓶、轩尼诗XO8瓶、蓝带马爹利17瓶。之后叶某某把骗来的烟酒以低价出售,一部分用于清还所欠烟酒款,一部分用于自己挥霍。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86590元。

    此后,叶某某以同样的“幌子”骗了多家烟酒行,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叶某某多次从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利通烟酒行拿烟酒,共拿了软中华香烟273条、新飞天茅台酒53°28瓶、轩尼诗XO55瓶、蓝带马爹利3瓶。至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叶某某还款给利通烟酒行计人民币211000元。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35630元。

    此外,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叶某某先后多次从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红联烟酒行拿烟酒,价值人民币840250元。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叶某某先后多次从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益民烟酒行拿走价值人民币416650元的烟酒,至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共还款给该烟酒行计人民币151620元。

    2

    欠货款久拖不结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2014年6月11日11时许,被害人张景新、徐文静等人将叶某某扭送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大队,并报案称,叶某某以银行招待客户为由,多次从她们所在的烟酒行拿走大量的烟酒等物品,所欠货款久拖不结。该局即立案侦查,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对其假冒银行招待为由,多次从烟酒行拿走烟酒,然后转手低价卖给礼品回收店,所得货款用于挥霍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民警从叶某某住处提取其在香港购买的高档手提包7个、手表2只、人民币1900元、银行卡三张。

    某银行海口新华支行也表示,叶某某为新华支行营业部员工,但是新华支行未设置采购部门,叶某某的欺诈行为属个人行为。

    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1679120元,案发时已返还36262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美兰区法院提起公诉。

    3

    犯诈骗罪被判14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某原系某银行海南分行新华支行员工,2013年6月2014年6月以其银行员工身份,骗称单位招待需要,先后诈骗多家烟酒行的烟酒,后将骗来的烟酒低价销售,所得赃款一部分用于还款,一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客观、真实、充分。

    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16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受害方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黄春梅检察官表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案的被告人叶某某实施诈骗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叶某某明知实施诈骗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而谎称某银行招待用烟酒的名义,骗取他人烟酒,后以低价出售,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情况下,是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对于诈骗数额认定标准,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明确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为起点。本案中,叶某某诈骗金额131.65万元,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综上,本案的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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