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能在道路上行驶完全依赖于轮胎与路面的唯一接触。轮胎胎面完全附着在路面上,附着力最大化,其可操控性、稳定性、通过性、安全性最佳。下雨天由于路面积水,造成高速行驶的车辆轮胎附着力不足或不均,车速一定不能过快,否则易引发事故。
2014年7月2日18时25分许,当事人吴某炳驾驶琼ALX730轻型自卸货车,该车副驾座位乘坐蔡某、驾驶室后排自左向右乘坐吴某英、王某梅、吴某姣、李某,下班返回老城,沿G98高速公路自东向西方向行至该路海口市秀英辖区605公里+800米路段时,由于吴某炳在雨天行车速度较快,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偏离路面碰撞右侧交通护栏,又偏左侧路边冲驶2470厘米过程中,车体向右侧翻车,造成乘车人蔡某头部被驾驶室右侧挤压当场死亡、吴某英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海口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此事故发生是由于当事人吴某炳驾驶检验制动不合格的车辆,在雨天行车速度较快,操作不当造成。
交警解析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吴某炳驾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造成事故。
综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部门认为:当事人吴某炳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吴某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蔡某、吴某英无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