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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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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安交警“最严措施”整治电动自行车乱象系列报道之(十六)
电动车骑行进入机动车道 横过马路与摩托车相撞致一人死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各行其道,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分道通行。在众多电动自行车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驾驶人在骑车出行的过程中,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强行挤入机动车道的左侧,或是为了省时,懒得绕远路走斑马线,直接在机动车道左侧横冲直撞,以便拐入下一个路口,导致事故发生。

    2014年7月31日19时55分,当事人杨某贵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车,行驶至海榆东线灵山镇鸿洲宾馆路段前,由南往东方向斜穿机动车道时,与当事人林某基驾驶的(南往北)琼CRG36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林某莲)发生碰撞,造成乘坐琼CRG362号二轮摩托车的林某莲当场死亡,林某基受伤的交通事故。

    海口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杨某贵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没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时又没有下车推行;另一方面原因是当事人林某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摩托车,未能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交警解析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当事人杨某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造成事故。

    2、当事人林某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造成事故。

    综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杨某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林某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林某莲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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