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安交警“最严措施”整治电动自行车机动车乱象系列报道之(四十五)
海口公安交警“最严措施”整治电动自行车乱象系列报道之(十六)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所谓右侧通行,是指在道路上行进方向的右侧通行。除有特别规定的车辆,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路线限制的特许之外,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都不准逆行,必须右侧通行。
2015年4月8日16时许,当事人吴某卫驾驶琼AVZ628号小型面包车,沿海口市美兰区灵文线自西向东方向行至该线6公里+100米路段时,由于该车完全偏左占道行驶,导致该车前左侧与当事人赵某武驾驶的琼D63469轻仓栅式货车(装载10余吨冬瓜)前左侧相对向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卫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海口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此事故发生原因是由于当事人吴某卫驾驶小型面包车完全偏占左道与对向来车碰撞,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赵某武驾驶严重超载、制动不合格的轻仓栅式货车会车时刹不住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交警解析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吴某卫驾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造成事故。
当事人赵某武驾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造成事故。
综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部门认为,当事人吴某卫与当事人赵某武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当事人吴某卫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本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过错偏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吴某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赵某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曝光台
不文明交通行为
电动自行车“八不准”内容
一、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
二、不准逆向行驶。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不准闯红灯。
五、不准搭载人数超过一人。
六、不准接打电话。
七、不准超限载物。
八、不准安装、手持遮阳伞。
违法行为人姓名:吴保材
车牌号:海(电动自行车)口385421
违法行为:超载拉载货物
违法时间:2015年9月10日 违法地点:丘南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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