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口晚报社 合办
作为我市“双创”工作重点治理的内容之一,防违打违一直是一场艰难的“战役”,海南某投资开发公司也被长期霸占在自己土地上的违建瓦房操碎了心,可是这违建没拆成,公司倒是将城管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1元。
□本报记者林菲
特约记者符晓玮
公司被“无主”违建霸占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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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某投资开发公司在琼山区拥有一块1000多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2014年5月,公司发现土地上不知什么时候竟盖起数间简易瓦房,还有人在内居住。于是公司向琼山城管局邮寄一份投诉函,要求琼山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拆除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
琼山城管局在收到公司的投诉函后,遂派辖区工作人员到涉案地现场进行调查,经核实,工作人员确认了这些瓦房为上世纪90年代所建,均未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物。因此,琼山城管局依据法规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建房业主于2014年5月2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清理场地,并恢复原状。可是,现场的居住人员都拒绝接收这份通知,原来瓦房早已全部出租,但建房业主却无法确定。工作人员只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张贴于瓦房门口视为送达。事后琼山城管局还将处理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报送区五大办,建议涉及非法占用土地问题,会商国土部门共同处理。
本报记者 石中华 绘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公司认为,琼山城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违建业主2014年5月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可是违建业主一直未改正,城管却没让违建业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并且公司在一审时请求法院确认琼山城管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元,但法院却不予审理且不判决。
琼山城管局依然坚称,接到公司投诉后,工作人员已多次查处涉案的违建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汇报涉案情况,因此,琼山城管局已积极履行其职责。
海口中院认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是针对公司投诉后所作出的处理,可认定琼山城管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对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元的诉请不予审理有误,但因本案是审查琼山城管局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与琼山城管局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以及是否应当赔偿无关,公司的此项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2015年6月25日,二审再次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公司投诉违建 城管“管”了没拆
公司告城管不履职索赔1元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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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告城管不履职索赔1元一审败诉
虽然琼山城管局查处了违建,并向区五大办报告了违建情况,但是却未将这些告知公司,公司看着时间一天一天过去,这些瓦房仍霸占着土地没有动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琼山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琼山法院认为,在其辖区内查处违法建筑是法律、地方性法规赋予琼山城管局的法定职责。琼山城管局在接到公司的投诉函后,即派员对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瓦房为违建后已下达整改通知书,据此,可以确认琼山城管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于涉案土地的侵权问题,公司可提起民事诉讼,鉴于涉案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仍未被拆除,违法行为仍未消除,琼山城管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时,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其权利,可以请求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返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向管理违法建筑部门举报拆除违法建筑物。现在海口“双创”如火如荼开展中,建议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注意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熟悉运用法律法规与违建业主讲道理,避免与市民起冲突。
以案说法
土地受侵害可举报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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