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安交警“最严措施”整治电动自行车机动车乱象系列报道之(四十九)
海口公安交警“最严措施”整治电动自行车乱象系列报道之(十六)
在交通意外事故中,追尾是非常常见的。车辆发生追尾后,不论是对前车还是后车,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追尾事故的形成原因,归根结底就是两车距离和车速之间的关系,因此无论任何时候,都要保持车距,这一点是最重要的。
2014年7月12日17时30分许,当事人曹某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琼ARL665号小型轿车,沿海口市美兰区灵文加线自西向东方向行至该线29公里+900米路段时,遇当事人潘某庆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前方同向行驶,该轿车在超越该二轮摩托车过程中,导致该轿车前右侧追尾碰撞到该二轮摩托车的左后侧,致使潘某庆连人带车撞出53米,造成潘某庆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曹某童停车下来查看潘某庆一动不动,认为其当场死亡了,在紧张、慌乱、害怕中立即驾驶该轿车向东方向逃逸,将该轿车丢弃在大致坡镇乐群村橡胶园路段独自逃跑,该涉案轿车于事发当晚21时被警方查获。
海口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此事故发生原因是由于当事人曹某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在超车时未确保安全车距,造成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
交警解读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曹某童驾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造成事故。
当事人潘某庆驾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部门认为:当事人曹某童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潘某庆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曹某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潘某庆无事故责任。
曝光台
不文明交通行为
电动自行车“八不准”内容
一、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
二、不准逆向行驶。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不准闯红灯。
五、不准搭载人数超过一人。
六、不准接打电话。
七、不准超限载物。
八、不准安装、手持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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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姓名:符敏敏
车牌号:海(电动自行车)口750336 违法行为:骑车打电话
违法时间:2015年9月17日 违法地点:秀英小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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