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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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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天触电身亡 供电局赔39万
电线杆 死者家属 赔39万 法院 供电局 蒋才春/画

    2014年7月18日,海南遭遇超强台风“威马逊”,而黄业明也恰好应朋友之约外出赴宴,在家等待的父母和妻子只等到了他触电身亡的噩耗。历时一年多,黄业明的家人和供电单位的官司终于落下帷幕,2015年8月14日,海口中院判决供电单位赔偿390708.4元。

    □本报记者林菲特约记者符晓玮

    A

    台风天涉水回家触电身亡

    2014年7月18日下午,黄业明应朋友邀请到饭店吃饭。由于受台风“威马逊”的影响,黄业明与朋友被困在饭店里,直到次日凌晨三点半才开始回去。7月19日清晨,路过坡巷路通宝大厦的市民发现了倒在附近路边一根电线杆旁已经死亡的黄业明,此处受台风的影响,路面积水、电线杆被刮倒、电线被吹落到路面积水中。现场有人赶快报了警,也有人试图打捞黄业明,但是距离黄业明5米多时有触电的感觉,就返回了。金宇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水中疑似有电,民警在现场维护秩序时同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市供电部门和龙华公安分局刑警技术人员到现场勘查。刑警技术人员勘查现场后初步判定黄业明属意外死亡,黄业明家属不同意解剖,在领取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后,便把黄业明的尸体领回处理。 

    黄业明的家属在悲伤之余,将海口供电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59331.5元。

    B

    供电单位自证涉案线路无电

    一审时,海口供电局提供了《威马逊台风期间10kV盘南#2线停送电情况说明》及运行负荷表,试图证明涉案电线在7月18日17时10分至21日14时期间是处于停电状态的。但龙华区法院一审根据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综合考量,认定了在2014年7月19日零点左右,海口供电局对坡博村坡巷路重新恢复供电,黄业明经过坡巷路一电线杆时触电死亡的事实。 

    法院认为,致使黄业明触电身亡的输电线路产权属于海口供电局,该

    局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黄业明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因此,海口供电局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黄业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台风中经过电线杆被刮倒、电线被吹落到路面积水的路段时,应当预料到该路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却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继续往该路段行走,造成自己触电身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应当减轻海口供电局的责任。故判决海口供电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9984.4元。

    C

    法院判决死者家属获赔39万

    海口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供电局认为一审认定黄业明是触电死亡存在严重错误,完全无视海口供电局提交的证据《威马逊台风期间10kV盘南#2线停送电相关情况说明及附件》,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记载清楚显示,2014年7月18日17:10-7月21日14:00期间涉案线路处于失压状态,即没有电流,处于停电状态,这是自动化系统客观真实的记载,是有据可查的无可辩驳的客观事实,非人为的产物。

    法院认为,黄业明家属提供了居委会的《证明》、打捞尸体工作人员的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海口供电局提供的《威马逊台风期间10kV盘南#2线停送电情况说明》及运行负荷表却属单方制作,不足以反驳黄业明家属提供的证据,黄业明家属所提供的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海口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审认定事实,但纠正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判定海口供电局赔偿黄业明家属390708.4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以案说法:

    电力运行事故产权人要担责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10月8日发布了《供电营业规则》,其中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是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的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市民在公共场合遭遇公共用电事故后,要有意识地收集好证据,在遇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也应该尽量避免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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