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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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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地税一分局税通〔2015〕234号

    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708871039): 

    你公司于2012年10月转让位于海口市海秀中路138号中平广场A栋1104、804房的房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且未在税务机关责令的限期内申报缴税,现税务机关对上述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核定征收。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经核定,你单位转让上述房产应税收入为2043200元,应缴纳以下税款:营业税102160元,城建税7151.2元、教

    育费附加3064.8元、土地增值税118607.76元、印花税1021.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043.2元、企业所得税91944元。同时,属期为2008年10月和2012年12月的未入库税款为3688756.05元,以上税款共计4014748.61元。限你单位在本公告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上述税款。 

    你对本通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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