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7日讯(通讯员胡坤坤记者林菲)海口男子郑某才先是趁着同事不在,偷了同事柜子里的送货单据,然后又约上朋友一起取了货款,事后才告诉朋友是偷来的,两人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4年9月28日,郑某才在琼山区振发路琼山教师村美兰弘申百货商行办公室,偷走同事放在文件柜中的15张王老吉送货单据。同年10月1日,郑某才约上郑某允次日一起去领取货款。第二天郑某允拿着送货单到鑫百顺超市领取2160元货款后,郑某才告知送货单是偷来的,但是郑某允仍和郑某才狼狈为奸。截至同年10月8日,两人拿着11张偷来的送货单,陆续从多福轩、鑫百顺等7家超市领取货款合计26235元,其中郑某才分得24335元,郑某允分得1900元。
一审法院判决郑某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郑某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判后,两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海口中院认为,郑某才、郑某允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二审阶段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海口中院改判郑某才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郑某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