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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硕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76451851):
本局已于2015年4月20日在《海口晚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海口地税社保限缴[2015]000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本局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确认的义务,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五十四条规定,本局作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海口地税社保(催)字[2015]0008号),限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海口地税社保限缴[2015]0005号)的决定事项。本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解缴费款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