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行驶会减弱驾驶人对空间的感知能力和对速度的判断能力,甚至使驾驶人判断失误;另一方面会降低车辆的安全可靠性和行驶稳定性,制动距离加长,碰撞时冲击破坏力更大,极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河南“8.31”交通事故。2012年8月31日8时52分,郭世平驾驶豫M15260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沿连霍高速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784公里+574米处时,车头左侧撞击道路左侧桥面护墙后向右从连霍高速公路784公里加480米处将南侧护栏撞坏,冲出道路坠入边沟侧翻,造成豫M15260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8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4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查,肇事驾驶人郭世平雨天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超过85.6公里/小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感到危险时猛踩制动减速,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河南“12.9”交通事故。2012年12月9日上午11时许,河南省商丘运输集团公司汽运公司于平生驾驶豫NA3768号大型客车(核载29人)载客34人从商丘发往郑州,自东向西行驶至310国道、民权县南华大道松川冷藏车公司门口(442公里加170米)时,为避让同方向行驶向左转弯的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由于客车车速较快,于平生在刹车的同时向左猛打方向,致使客车撞断路南行道树后冲入公路南侧池塘内(水深约3米),造成客车乘客11人溺水死亡,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张胜海死亡,23人受轻微伤。经查,事故发生地限速为70公里/小时,经专家鉴定该大客车事故前行驶速度为86公里/小时,超速行驶23%,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此外,肇事大客车核载29人,实载34人,存在超员问题,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
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
“刑九”出台后,继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刑后,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