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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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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 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检查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法遵从度,有效降低税收风险,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对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的检查。根据税法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请注册在海口市的国家税务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上述的企事业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开展2012至2014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对已经支付应纳税所得但未按税法规定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在12月10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2-2014年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自查报告表下载地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子站/最新公告/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检查有关事项的通告/附件)。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税款的将免于处罚,对未按本通告要求进行自查申报补缴税款的,在后续检查阶段发现问题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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