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地税一分局税通〔2015〕109号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纳税人识别号:460100201500301WL):
事由:你单位于2000年8月转让位于海口市文华路9号天龙阁公寓A2栋2201房的房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且未在税务机关责令的限期内申报缴税,现税务机关对上述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核定征收。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经核定,你单位转让上述房产应税收入为755244元,应缴纳以下税款:营业税37762.2元,城建税2643.35元、教育费附加1132.87元、土地增值税44068.49元、印花税755.24元、房产税33834.94元、土地使用税114.98元、契税45314.64元,合计165626.71元。请你公司在本公告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上述税款。
你公司对本通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