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地税一分局税通〔2015〕80137号
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708871039):
事由:你公司于2008年10月转让位于海口市海秀中路138号中平广场A栋104、105房的房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且未在税务机关责令的限期内申报缴税,现税务机关对上述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核定征收。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经核定,你单位转让上述房产应税收入为10758518元,应缴纳以下税款:营业税537925.9元,城建税37654.81元、教育费附加16137.78元、土地增值税627759.55元、印花税5379.26元,合计1224857.3元。请你公司在本公告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上述税款。
你公司对本通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