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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地税一分局限缴〔2015〕01020号
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7088710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2008年10月属期的应缴税款:壹佰贰拾贰万肆仟捌佰伍拾柒元叁角零分(¥1224857.3),同时按规定缴纳自滞纳之日至缴款之日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公司对本通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