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是道路交通中的弱者,只有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保证自身安全。车辆在进入城区行驶时,一定要谨慎驾驶,严密注意观察行人和车辆动态,对交通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2015年05月24日晚上,当事人杨某智驾驶琼AKV119号小型轿车,从兴丹路2号准备回海府路48号省电视台宿舍。途经省电视台宿舍前面的无名道路,沿该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21时52分许行至省电视台宿舍门前,左转弯行驶入省电视台宿舍门时,适遇当事人邱某英由西往东方向行走过宿舍门口,因杨某智发现行走的行人邱某英,未确保安全行驶,致该车碰撞、挤压到邱某英,造成邱某英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海口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杨某智未确保安全行驶,当事人邱某英行走过门口时未注意来车,他们的行为在事故当中作用基本相当。
交警解读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杨某智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邱某英行走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综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杨某智与邱某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电动自行车“八不准”内容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您,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
一、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
二、不准逆向行驶。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不准闯红灯。
五、不准搭载人数超过一人。
六、不准接打电话。
七、不准超限载物。
八、不准安装、手持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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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交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