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胡坤坤)将毒品藏于摩托车排气管内贩卖,难逃民警法眼,两名男子最终因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
2014年6月25日凌晨,丰顺公司从广东省汕头市到海南省三亚市的长途大巴车司机,将一个摩托车排气管托运至海口市陈某经营的寄存货物代办点,陈某通知蔡建鞍提取货物。蔡建鞍遂告知王育锋毒品已到,指示王育锋取货。同日14时许,王育锋驾驶电动车存货物代办点取走该藏有毒品的摩托车排气管,并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该摩托车排气管内查获毒品疑似物4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57.3克,含量72.49%)。同时,公安民警将蔡建鞍抓获,并在蔡建鞍租住处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三发(经鉴定,自制仿六四式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送检的三发子弹是弹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建鞍、王育锋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建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海口中院判处被告人蔡建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育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