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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王颖 王曼娜)被告人黄某洪(男,现年31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因认错人,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刘某辉的身体,致其重伤二级、八级伤残。琼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洪有期徒刑6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洪在海口市琼山区北胜街与几名男子发生争执,被对方殴打。随后黄某洪在海口市琼山区北胜街48号处,看到正打电话的被害人刘某辉,认为刘某辉是与其打架的人,便持水果刀将刘某辉胸部捅伤。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辉左胸的损伤为重伤二级。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刘某辉所受损伤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洪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伤残八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洪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