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1日讯(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胡坤坤)2010年至2013年期间,张权熙(原系茂名市源泰石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以承接文昌卫星发射基地填海工程、港珠澳大桥人工岛填海工程为由,骗取邱某经、王某等人共计625718.56元。最终,张权熙被判刑12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0年8月份,张权熙认识了海南泰源物流有限公司的邱某经,张权熙称其有文昌卫星发射基地填海项目等工程。邱某经为能从张权熙处拿到工程,自2010年10月份至案发前,不断按照张权熙的要求将自己的钱款以及被害人王某的钱款共计422353.02元存入张权熙银行卡内。2013年10月28日,张权熙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权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张权熙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邱某经自2010年10月份至案发前,不断按照张权熙的要求将自己的钱款以及王某转入钱款共计515718.56元。直至案发,邱某经并未拿到上述工程。2011年3月,邱某经在与张权熙签订海砂运输合同后,找到经营海上辅助船柴油业务的王某,王某想承揽柴油供应业务,张权熙要求王某拿工程之前要有前期的投资,王某将18万元按照邱某经的要求转入了邱小龙的银行账户(该18万元已经计入邱某经转账给张权熙的515718.56元),又将11万元交给张权熙。
经证实,三沙市没有“三沙市填海工程项目”;海南省卫星发射基地填海工程项目也没有在文昌市发改委办理备案、立项手续;港珠澳大桥管理局作为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的业主单位,与广东茂名市源泰石材有限公司没有承包合同关系,邱某经亦不是港珠澳大桥管理局员工或合伙人。
海口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张权熙的诈骗金额不准确,海口中院依法认定为625718.56元。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