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1日讯(记者光明)省物价局近日发出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调整,今年1月1日起将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下调1.03分钱/千瓦时。
根据通知,我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下调3.3分钱/千瓦时(含税,下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从0.4528元/千瓦时调整为0.4198元/千瓦时。
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调整,将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下调1.03分钱/千瓦时。据了解,我省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今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对今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
我省同时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提高至1.9分钱。国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省级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4198元/千瓦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