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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洋建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201283713)
事由:你公司在1992年5月转让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东方洋开发区西区57号华洋公寓小区B座705房的房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且未在税务机关责令的限期内申报缴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经核定,你单位转让上述房产应税收入为293573元,应缴纳以下税款:营业税14678.65元、教育费附加440.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7.51元、印花税146.79元、土地增值税17129.98元、企业所得税5871.46元,合计税款:叁万玖仟贰佰玖拾肆元柒角五分(¥39,294.75元).请你公司于本公告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海口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上述税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