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日讯(记者光明)海南省物价局近日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市县物价局遵照执行。记者了解到,《通知》要求,自2016年2月l日起,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
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价格调节资金在稳价安民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将价格调节基金所需资金列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争取党委和政府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领导;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落实好相关要求,保障调控物价、稳定市场工作的正常开展。通知同时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继续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等,努力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
记者了解到,我省琼海市、文昌市等市县已通知,从2016年2月1日起,各景区(点)、宾馆酒店等经营单位停止对消费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得以其它名目征收相关费用。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后,各旅游景区(点)票价含价格调节基金的要及时调整票面价,重新制作票价公示牌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另外景区(点)、宾馆酒店将所有的价格调节基金票据结清,公示牌收集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