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7日讯(见习记者蔡佳栩)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为规范对我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管理,海口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办法》对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申请审核、配售、退出和上市交易及相关管理活动作出具体规定。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规定,申请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年龄应当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年满30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可申购一套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一是申请人符合本市公布的户籍、从业期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规定条件;二是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其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单身居民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三是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属经鉴定为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的;四是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本市公布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值标准。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所处的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