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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27日讯(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胡坤坤)明知是盗窃所得的69扎电线,五金百货行老板魏某洋仍然以低价进行收购,一审法院以魏某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魏某洋提起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 魏某洋在明知电线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五金百货行先后5次以低价收购郎海林(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69扎文昌68电线。经查,69扎文昌68电线价值15543元。2014年5月27日,魏某洋协助公安机关将郎海林抓获。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魏某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收购物品价值15543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魏某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被告人魏某洋的犯罪所得15543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魏某洋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海口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