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海口网
返回新数字报
本报4月5日讯(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崔善红)趁他人停车到海边跑步之际,曾“三进宫”的邓某健伙同龙某国盗窃他人越野车内财物。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邓某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龙某国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5月7日18时许,广西男子龙某国驾车带着邓某健窜至龙华区紫荆路一带,伺机盗窃车内财物。市民王某玉驾驶白色起亚越野车到海口湾海边玩,将车停放在紫荆路海口湾一楼盘售楼部对面路边停车场后就到海边跑步。龙某国先后两次驾车停在起亚越野车边观察车内情况,后在旁边负责望风,邓某健则来该车驾驶门外打开车门,将王某玉放在驾驶座位脚垫下的钱包(内有约1100元)和放在副驾驶座上的一块天王牌男款手表盗走,经鉴定,该手表价值1598元。
2015年5月8日19时,龙某国驾车带着邓某健到海甸岛碧海大道天一方小区对面的停车场内伺机盗窃时,公安民警将龙某国抓获,邓某健趁乱逃跑。3天后,邓某健被抓获。经查,邓某健曾于2002年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分别于2007年、2011年因盗窃罪两次获刑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