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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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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工地扰民要赔钱
▲楼道间乱堆放的杂物和垃圾。

    2013年4月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第三章“绿色施工”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第二十八条有对工地夜间施工的明确规定: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2015年6月,北京市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加大对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对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或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单位,应依法予以查处,还计划进一步提高噪音补偿标准。此外,因施工噪声污染产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见习记者 高翔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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