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0日讯(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郑海霞)今天上午,三亚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案件。三亚中院判决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2年5月左右,张某与翁某、陈某、詹某、羊某共同商量在三亚市吉阳镇安游路口开办远航商场,销售假冒的国际品牌手表、皮具等商品。陈某、詹某、羊某将其经营的海南特产超市二楼作为经营场地,并以半年房租入股。张某持商场股份13%,翁某持股17%,陈某、羊某、詹某等人各持股9%。期间,翁某找到高某让其担任远航商场销售经理,并让其入股2万元,持商场股份的5%。远航商场从广州等地组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用于销售。2013年1月31日,翁某将分红款12260元转入被告人张某的账户。2013年2月1日,三亚市公安局对远航商场突击检查,当场将被告人高某等人抓获,并从远航商场柜台中缴扣了假冒国际品牌的LV、GUCCI、爱马仕等品牌皮带、钱包、包等206件,劳力士、伯爵、天梭等品牌手表170块及POS机一台、记账日记簿14本。经鉴定,被查扣的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2255700元;经对远航商场销售账目进行鉴定,远航商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410568元。
2014年5月,三亚中院已判决翁某、高某、陈某、詹某、羊某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了刑罚,并罚金额不等的罚金。2014年8月28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