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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海口源鑫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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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工人投诉你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一案。因无法正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秀人社监罚告字〔2016〕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口市秀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