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7日讯(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胡坤坤)原系海口第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柯圣春,在担任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5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6月7日,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柯圣春受贿、滥用职权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经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5年1月13日至案发,被告人柯圣春(男,1959年出生,海口人)受海口市粮食局的委派,担任海口第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至2014年期间,二储公司未经书面审核,且未书面向上级主管单位海口市粮食局申请、报备,未明确是否具备储备粮代储企业资格的情况下,违规将市级储备粮(2014年为大米4000吨,每吨5000元,价值2000万元)的代储代轮业务承包给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国威隆实业有限公司、海口迎喜红贸易有限公司、海口宝来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民营企业。
2011年,柯圣春将二储公司的白水塘粮库维修工程交给陈某财承包。工程验收后,陈某财送给柯圣春3万元。2013年,柯圣春将二储公司的旧州粮库维修工程交给陈某财承包,工程验收后,陈某财送给柯圣春2万元。
经查明,2005年1月13日至案发,柯圣春共收受蒙某、冯某、庄某、黄某、陈某财等人巨额财物,合计2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圣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5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柯圣春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并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有公司的负责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圣春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规定,应数罪并罚。
法庭将择日宣判。